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汽车租赁市场监管漏洞,衢州市检察机关展开了调查。
检察官走访柯城、衢江区发现,两个地方仅60余家汽车租赁公司在该市道路运输部门备案,绝大部分公司未备案。
衢州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人屠锦超介绍,当前汽车租赁经营实行备案制,根据《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》,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20日内申报开业备案;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后20日内,对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进行核查,备案审核合格的,发放《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》。
但走访中,很多汽车租赁企业主提出,他们在工商注册登记时,并不知晓还需到其他部门备案。因此,汽车租赁企业是否备案,主要还是靠企业自发、自觉。
虽然实行备案制,但出租方仍有对承租人一方查验身份的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《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》《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》等规定,经营者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,应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书面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,不得提供服务。
“但实际上,一方面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具备核查客户身份信息的条件,很难识别证件真伪;另一方面,不少汽车租赁经营者为了利益,不履行核查义务,也不留租赁合同台账,将车辆租赁给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。”屠锦超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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